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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

时间:2018-10-15来源: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:

一、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:

(1)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。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,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。 

(2)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 

注:危急情况解除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,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  

二、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:  

根据《继承法》第17条的规定,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: 

(1)无行为能力人、限制行为能力人; 

(2)继承人,受遗赠人; 

(3)与继承人,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。 

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,因情况紧急而无其他记录方式的遗嘱。 

《继承法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:“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” 

三、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: 

1.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,口述遗嘱内容。  

2.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。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、讲解;如无法作记录,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。

3.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、月、日、时及地点;如不能记录的,必须牢记。 

4.如情况允许,则记录人、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。  

应注意的是,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较难判断,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,如遗嘱人病危、临终前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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